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2017年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庆市2017年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打造充满活力的文化强市,结合安庆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1.在本市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申报纳税的文化企业,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文化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均属本政策支持范围。
2.政策扶持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在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3.亿元以上文化产业投资项目、文化科技成果转化大项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
二、推动文化与创意融合
4.对投资市区老厂房、旧民居、闲置建筑、闲置商业街区,建成文化创意园区(街区)的,补助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投资市区名人故居,建成文化、艺术、旅游景点的,补助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以上项目建成对外经营的,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5.对投资建设文化综合体项目,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且文化业态经营面积、主营收入均占50%以上的,补助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对投资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生产、衍生品开发、创意开发的,补助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衍生品开发、创意开发的企业,2016年度主营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2017年度主营收入每增长10个百分点,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全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三、推动文化产业孵化器建设
7.文化产业孵化器入驻互联网新兴文化、数字内容、创意设计、文化创意产品研发、影视等文化企业,达到30家以上的,对入驻企业月补租金12元/平方米,单个入驻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8.对入驻的数字创意类企业,补助当年设备购置、软件开发、网络通信、服务器托管等投入经费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9.对入驻孵化器企业以出品人资格投资拍摄电影(含动漫影片)在全国院线公开放映,且票房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的,每部影片补助50万元。
10.入驻孵化器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财政全额奖励企业。
11.对文化产业孵化器运营公司,每引进一个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文化企业、全国行业排名前20名的龙头文化企业,当年在安庆主营业务收入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四、推动文化与旅游融合
12.对举办文化旅游节庆活动的企业,经审批备案且活动时间持续7天以上、参与人数5万人次以上的,单次补助宣传推广费5万元,同一企业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4A级及以上景区开展黄梅戏等演出活动,全年演出200天以上、每次演出时长60分钟以上的,补助10万元;对在景区建设原创大型实景演艺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项目建成并对外演出的,补助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3.企业、演艺院团在市内500座以上剧场,进行原创黄梅戏、大型舞台剧、音乐剧(会)、演唱会等商业演出的,安庆城区补助2万元/场、县(市)补助1万元/场;在100座以上剧场,年演出黄梅戏100场以上,每场时长90分钟以上的,补助2000元/场。
14.在安庆城区举办书画艺术展览,承办展览前经市文广新局备案,且展览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时间20天以上、作品50幅以上、省级协会以上会员展品数量达50%的,补助2万元,同一企业全年补助累计不超过20万元。
五、打造全国戏剧演出集聚地
15.邀请“名家名剧”来安庆市区展演,即中国戏剧梅花奖得主领衔的荣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中国戏剧节优秀剧目奖或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优秀剧目,在市内500座以上剧场演出,且70%以上演出票执行惠民票价(不高于50元/张)的,补助15万元/场。
六、推动文化对外交流,促进文化产业提质增效
16.本市院团在市外500座以上剧场进行原创黄梅戏剧目等商业演出的,国内演出补助5万元/场、境外演出补助10万元/场。
企业参加国家、省、市政府组织的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给予展览展演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参加深圳文博会、北京文博会、东盟博览会文化交流活动,给予展览展演补助5万元。
17.荣获全国、省“五个一工程”奖及其他全国性文艺奖项的,按照上级奖励标准1:1配套奖励;入选中国艺术节、中国戏剧节参演剧目的,奖励40万元;演艺剧目、影视作品入选安徽省“四个十”重点文化品牌的,奖励100万元。
18.获得国家重点文化出口企业认定的,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动漫企业认定的,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产业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的,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产业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的,奖励50万元。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七、附则
19.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或同级财政承担的外,均由市与企业(含机构)所在县(市、区)、安庆经开区按比例承担。城区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和国家贫困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其他县(市)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县(市)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政策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等详见实施细则。
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本政策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